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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代理记账解读不征税收入需要符合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10-09 |   发布人:郑州万鑫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浏览次数:1904
众所周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下面就跟郑州代理记账一起去看看吧。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就是郑州代理记账为您分享的内容,如果您在代理记账方面有什么需要的话,欢迎您随时与我们联系。